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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作者: gzqhadmin 日期: 2018-09-20 11:50:00 人气: - 评论: 0

盛通四方数字商品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挂牌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九龙农产品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开办的协商挂牌业务的运行和监管,活跃市场,防范风险,惩戒违规违约交易行为,带动实体经济发展,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公司结合涉农产品的自然属性和经营特点,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优势,充分发挥本公司服务三农的功能,通过协商挂牌业务等方式,为涉农产品提供仓储物流、实物交收、融资、产品展销、免费发布供求信息、手机服务及其他等服务,逐步形成国内一流、全省最大的电子商务公司。

第三条  涉农产品交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

第四条  与本公司有关的合作商、客户服务中心、实物交收仓库、检验机构、结算银行、本公司工作人员及其他服务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客户

 

第五条  客户是办理入市开户的客户服务中心和交易商,本公司实行客户服务中心和交易商实名制。客户服务中心是指经本公司审核批准,在授权范围内从事本公司授权业务的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各类合作社、协会等)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交易商是指客户服务中心发展的在本公司平台进行交易的客户。本公司根据协商挂牌的需要,将客户分为供应商客户、采购商客户、仓储商客户、物流商客户、投资商客户等。

第六条  客户入市须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成为本公司的客户服务中心须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相关业务负责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司公章。

(二)申请成为本公司的客户须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正反面

2、银行卡正反面

3、有效联系方式及地址等常用信息

第七条  客户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公司举办的相关培训;

(二)通过本公司从事涉农产品买卖及相关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使用本公司提供的协商挂牌平台、客户管理、资金结算等软硬件设备和服务;

(四)对本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客户可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698055、企业QQ:800808898。微信平台公众号:gh_498db26543a9等渠道直接向本公司检举揭发客户服务中心、客户和其他人员服务不周、恶意炒作等违规违法行为。

(五)按规定程序申请、注销客户资格或变更客户资料;

(六)按规定可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客户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的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本公司的监督管理,自觉维护本公司的信誉和健康运行;客户在入市交易之前,要认真阅读、理解并确认了本公司在官方网站上公布的《协商挂牌交易规则》、《入市协议》、《风险提示》等规定,接受其中规定的权利、责任、义务,要对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做出客观的判断。因您不认真阅读和理解有关规定,轻信、盲从、不慎、失误等责任造成的问题,由自己负责。

(二)凡在本公司办理入市手续的客户,本公司均视为您已认真阅读、理解并确认了本公司在官方网站上公布的《协商挂牌交易规则》、《入市协议》、《风险提示》等规定,接受其中规定的权利、责任、义务,一旦您涉嫌违规违约交易,必须按有关规定,接受本公司的调查处理。

(三)客户服务中心有弄虚作假、不对自己发展的客户尽告知义务、代客户办理入市手续等违规违约行为,被客户举报,本公司将查封客户服务中心账户资金,责令其妥善处理,并承担由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拒不执行的,本公司有权采取停止返还服务费、没收其账户资金、取消其客户服务中心资格等措施。

(四)客户要妥善保管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并对其交易账号使用所产生的后果负责;不得把自己的资金、交易账户委托给任何承诺所谓的资金高息、高利或交易高收益的个人或单位。密码泄露、不更改原始密码、委托他人代为交易等都是不安全行为,由此产生的任何交易风险客户必须负全部责任。

(五)客户服务中心公司负责人、相关业务负责人办理客户的入市、变更或销户等事项,必须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如经本公司复核,第一次发现由资质、证件和公章等虚假问题,禁止客户入市并给予警告,再出现此类问题,禁止客户入市并处以提交人1000元/次罚款。如因此产生的纠纷或客户投诉,由资料提交人承担全部责任,如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本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如需查询所开发客户的资料和信息,须向本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领导批准。

(六)按规定缴纳服务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七)协助本公司为各类客户办理入市交易手续;

(八)本公司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禁止客户发生以下行为:

(一)从事代理交易业务;

(二)从事非法集资等活动;

(三)泄露交易信息,利用交易信息牟利;

(四)故意破坏交易秩序,恶意操纵市场价格;

(五)向本公司提供虚假信息、文件、证明,伪造、涂改各种凭证的;

(六)利用客户身份从事与本公司市场开发和客户服务工作无关的活动;

(七)本公司认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章  交 易


第一节  交易方式

第十条  本公司设有协商挂牌业务模式,网上商城模式、订单农业模式、本公司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可根据市场需求变化适时对现有交易方式进行修改、调整和完善,需要时可推出其他交易方式。

第十一条  协商挂牌 为引领和管控农产品价格走势而设立。本公司根据某一产品的特点、条件和为三农服务的需要,适时推出一个或几个交易品种,与交易品种的产地供应商客户合作,设立交收仓库,按交易合同确定交收商品的质量标准、最小交收量、最大交收量、交收时段等,客户在本公司订立合同,交纳一定的意向金后,持合同到交收仓库提货,办理货物所有权转移手续后,可根据自己对交易品种行情的判断,再在本公司继续进行买入或卖出。协商挂牌交易有利于逐步形成价格指数,为政府调控涉农产品价格提供依据,保护农民应得利益,防止涉农产品价格大起大落给农业发展造成损失。

第十二条  为保证参与交易的各方切实履行合同,本公司对交易双方按有关规定收取交易合同意向金。不同交易方式意向金的收取比例不同,以本公司公布为准。缴纳意向金的方式为现金或网银转账。

第十三条    订单农业作为我国现代农业的一种生产方式,是在农业生产之前,农民通过本公司与企业或中介组织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供销合同,农民根据合同组织生产,企业或中介组织则按合同要求收购产品的一种产销模式。

第十四条  各种交易方式中所有交易品种在挂牌系统中的报价,均为客户申报的交易商品的含税价格。


第二节  挂牌品种和交易时间

第十五条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六。不同交易方式和交易品种的具体交易时间不同。

第十六条 本公司可以根据地域特点、商品特性和为三农服务的需要,增加或减少交易品种、电子合同周期、交收仓库等事项。本公司必要时,有权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

第十七条 本公司上市交易的品种范围涵盖农副产品、优良品种、日用消费品。本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推出具体品种。


第三节  交易流程

第十八条 客户在本公司进行交易时需遵循以下程序:

(一)客户须按本公司规定,将足额意向金存入本公司指定结算银行的交易资金专用账户中,方可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系统;

(二)根据不同交易方式的成交规则,交易系统确认成交;

(三)交易系统将根据交易结果对客户的交易资金进行实时计算;

(四)客户可通过交易系统获取成交记录,客户应及时查询与核对,如有异议及时向本公司提出。

 

第四章  结 算

 

第十九条  结算是指本公司根据交易结果,对客户的意向金、价差、服务费、交收货款等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结算、收付和资金划拨的业务活动。通过本公司进行交易和相关活动的各类客户等都必须通过本公司的结算部进行统一结算。

第二十条  本公司对客户存入结算账户中的资金实行分账管理,并为每位客户设立二级明细账户,以便接受合作银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实行的第三方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以日清日结、每日无负债为结算原则。涉农产品计价以每日结算价为基础,加减不同等级、质量、品牌差价补贴以及交收地差价补贴。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于交易日收市后向客户提供当日结算数据,客户通过交易系统查询。客户若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否则视作客户承认数据的正确性。

第二十三条  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本公司根据交易结果对客户意向金、价差、服务费、交收货款等款项进行结算。若客户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以上款项,交易系统立即向客户发出催款通知,客户应在下一个交易日上午10:30前补足需追加的资金数额,否则本公司将对其持有的订货单进行协助变更,直至补足其所欠款项。

 

第五章  货物交收

 

第二十四条  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销售方向采购方转移交易涉农产品的所有权,采购方向销售方支付货款,实现实物交收的过程。经本公司审核批准的销售方客户,作为销售方参与挂牌的,在进入挂牌前需将产品存放在本公司指定的交收仓库内,并生成注册仓单,本公司将核实仓单的真实性。作为市场批准的销售方参与者的客户在本公司达成交易后,方可进行卖货交收。作为采购方参与交易的客户,均可申请交收。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条件指定交收仓库和物流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确保交付过程顺利完成。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指定若干经国家认证的检验机构作为第三方检验机构。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作为交收商品数量、质量是否合格的判定依据。

 

第六章  信息发布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为客户服务中心、客户等提供供求信息发布平台。在本公司官方网站注册的客户服务中心、客户、客户,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供求信息提交至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后,将免费发布信息。信息提供者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采用信息者需自己核实。

 

第七章  风险控制与违约处理

 

第一节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协商挂牌业务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包括:意向金制度、报价涨(跌)限幅制度、订单量限定制度、电子合同限期制度、协助变更制度、风险警示制度和异常情况处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意向金制度。本公司根据挂牌商品的特性及市场情况,规定采购方在合同达成时缴纳挂牌意向金,挂牌意向金数额是最低预付货款限额,但不得低于货款的20%,或者由合同双方按照不低于货款的20%比例进行自行约定。

第三十条  报价涨(跌)限幅制度。为保障交易稳定和防范交易风险,本公司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当日最高和最低报价限幅制度。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报价限幅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稳定交易秩序。本公司规定某一产品的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产品当年的产地社会平均销售价,经过实地调查后在本公司官方网站上公布该价格,低于该价格的报价无效。在此基础上,各交易产品的环比涨跌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基础的±7%,月累计涨跌幅度为月初第一个交易日平均价基础的±30%;年累计涨跌幅度为某一产品上市第一个交易日平均价基础的±60%,报价限幅以外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如遇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至下一交易日为基数。如遇特殊情况,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行情另行调整,控制交易风险。

第三十一条  订单量限制制度。

(一)本公司限定每个客户在某一交易商品的单笔最大订货量,参见《各商品挂牌、交收规定》。

(二)本公司限定每个客户的最大订单总量,参见《各商品挂牌、交收规定》。

(三)如有多条规定同时限制某个客户的订单量,其订单量按照较小值限制。

第三十二条  电子合同限期制度。

  为了有效控制风险,保障全体客户的权益,我公司所有上市商品购销电子合同为连续合同,客户可根据自己需求随时选择变更及申报交收;为有效控制客户交易风险设立客户持有合同周期。例如:客户甲于2018年1月1日建立商品购销电子合同,于2018年2月1日前选择变更或申报交收,2018年2月1日不选择变更或申报交收的视为违约,我公司有权执行协助变更,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开市第一个交易日执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客户本人自行承担。(不同交易方式和交易品种的具体合同周期不同,具体执行参照各上市商品《协商交收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为了有效控制风险,保障全体客户的权益,本公司实行协助变更制度。协助变更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本公司对客户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交易订单实施协助变更的一种风险管控措施。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采取要求客户报告情况、警告、限制交易权限、暂时限制出入金等措施来控制风险:

(一)商品交易价格出现异常变动的;

(二)客户交易行为涉嫌异常的;

(三)客户订单量突发异常的;

(四)客户资金量较大的;

(五)客户被投诉、涉嫌违规违约交易,经调查核实的;

(六)本公司认定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违约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客户对其在本公司进行的交易活动及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一旦发现客户有违规违约行为,将按照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原则,公正处理。

第三十六条  客户服务中心、客户、指定交收仓库和合作银行之间发生的有关业务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或本公司调解。争议各方经协商或本公司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本公司监督协议各方履行;若在争议发生后30日内,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经本公司调解无效的,通过法律诉讼手段解决。

第三十七条  提请本公司调解的当事人,应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本公司的调解意见,经各方当事人确认并在调解意见书上签字(如自然人须按手印)、盖章后生效。

第十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交易异常情况如下:

(一)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及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导致本公司协商挂牌交易规则的修改,可能造成无法继续交易,客户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由于地震、水灾、火灾、设备故障、通讯中断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造成无法正常交易,客户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客户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本公司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有证据证明客户违反本公司交易规则和有关规定,并且对本公司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的;

(五)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出现上述异常情况时,本公司将采取临时调整开市及闭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报价限幅、调整意向金比例、限制交易权限、协助变更、限制出入金等紧急措施。

 

第九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条  按照经营与监管相分离的原则,本公司只为各类客户提供电子商务平台和客户完成交易所需要的相关服务。本公司相关规则及本规则,对在本公司进行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及其股东、工作人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为本公司提供仓储物流、质量检测、等服务的相关机构,均不得入市交易。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监督与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政策、法规及本公司有关规则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本公司依法有序运行;

(二)监督、检查客户、客户服务中心的交易和服务情况,按照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保护市场参与各方的利益;

(三)监督、检查、审核客户资质、结算、货物交收以及相关业务处理情况,维护交易秩序。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各有关方面应全力配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修订权归陕西九龙农产品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们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客户的合理要求,及时作出修改,更好地为客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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